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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六)组织实施本机构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
  (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具备完成统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
  (二)统计人员数量应当根据统计工作需要保持适度性;
  (三)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

第三章 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

  第十四条 保险统计信息可以采用调查表、调查问卷等形式,通过网络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采集和报送。
  第十五条 保险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0时0点0分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频度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不定期报。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
  第十七条 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不定期报告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
  上述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时间,遇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3日。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统计信息报送时间。

第四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保险机构进行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机构人员配备等。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分析、研究保险市场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并就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保险经营情况进行分析。

第五章 统计信息公布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全国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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