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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4.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人事组织机构的行政审批件、部内会签文、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三)出国团组或个人编制用汇预算应当按照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四)出国团组或个人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以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1.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包含在国际旅费中;
  2.因公出国购买机票,应当到中国民航因公出国指定的地点购买;
  3.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国外确需开支的翻译费、宴请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任务申请时一起报批;
  4.境外其他费用,出席国际会议的团组申请会议注册费等,应当提供会议通知等材料;
  5.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的有关费用,如有外方负担的,应当扣减相应供汇数额;
  6.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供汇,毗邻国家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报财政部确定。
  (五)出国团组或个人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对“出国用汇开支预算表”进行审核,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用汇的审核及供汇:
  (一)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接到出国团组用汇申请预算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外方是否负担部分费用或者提供资助。
  (二)对有规定标准的开支项目,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应当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没有规定标准的开支项目,报经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和主管部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购汇手续。
  (三)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申请时,司法部计财装备司除按财政部、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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