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考试成绩时,计算机工作室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录入人员不得携带移动硬盘、软盘等信息存储设备进、出工作室,与录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室。
(二)考试成绩录入,必须每天制作备份并打印,明确标注日期、时间,由登分组长签字,与工作记录一并保存。要采取严格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三)建立登分复核制度。登分无误,应由复核人在登分表复核人栏目中签署姓名;发现不符的,应由复核人立即更正,并由复核人和登分组长共同签字,存档备案。
(四)出现计算机两次录入成绩不一致或首次录入为缺考信息,再次录入为有效试卷等情况,需要有书面记录,并由修改人和登分组长共同签字,并与原始答题卷一同存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 考试信息录入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日期。考试成绩信息公布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试卷、考场情况记录单、考试成绩录入单和计算机工作记录等应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保存6个月,到期后,由负责保存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有问题的试卷,待查清问题后再作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考试信息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数据丢失和涂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全国会计考办对试点省评卷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事部门应当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考试纪律情况以及评卷工作的程序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当及时更正,并将验收结果上报人事部。
第四十四条 人事部对试点地区考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被检查验收的试点地区不符合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应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纠正。
第四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由全国会计考办确定并公布。
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发放合格证书。具体工作由试点地区负责实施。
第四十六条 试点地区对考试人员成绩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成绩公布后30日内,考试管理机构可受理考试人员检查试卷卷面合分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