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前10日内将参与评卷人员的姓名、职称等基本情况,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评卷组长负责评卷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评卷质量负责。
评阅试卷应当按题型分成若干小组,采取流水作业方式,严禁一人评阅全卷。
第三十二条 评卷统一采用给分制,即各题目均应标记采分点所得分数。每道试题评阅完毕,评卷人均应在该题题首得分栏及试卷卷首评卷人处签署姓名。
第三十三条 建立阅卷复核制度。由评卷复核人对每一题目按照标准答案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每一题目题首处的复核人栏中签署评卷复核人姓名。复核中发现有错评、漏评、计分错误或评分标准掌握宽严不一等问题需要更改分数的,应与原评卷人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修正,并在共同修正处签名。若意见不能统一,应当由评卷组长裁决。
第三十四条 合分人应当认真合计卷首各题得分,填入“总分”栏内,并在“合分人”栏内签署姓名。要有合分复核人对卷面合分进行复核,合分无误,由合分复核人在卷首复核人栏内签署姓名;发现合分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由合分复核人与原合分人或评卷组长共同签字。
第三十五条 评卷人员要注意对异常试卷进行鉴别,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如属于异常试卷并认定为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填入《考场纪律检查情况记录单》内,并向评卷组长汇报。
第三十六条 评卷组长要在评卷工作结束前,组织专家对异常试卷进行复核,并将处理意见填入《考场纪律检查情况记录单》,由全国会计考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异常试卷进行最终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卷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泄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卷面分数;不得将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带出评卷室。
参加考试评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 考试信息录入工作包括:
(一)计算机录入考试成绩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进行异人异机复录校对制度,发现不符的,应当由登分组长组织人员核实情况后,予以纠正,纠正情况应有文字记录,并经两人以上签字后,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