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于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纪考生考号及违纪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九)必须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督促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2.检查核对试卷所填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
3.按座位序号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4.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一)将整理的考试试卷和草稿纸送交主考验收,并及时进行封装。对于有效答题卷,按序号进行装订和密封成册;对于空白答题卷,单独装订成册。然后,将有效答题卷与空白答题卷一并装入答题卷袋密封。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不得对考试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阅读书报,不得谈笑,不得抄题、做题、念题,不得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得接打手机或收发手机短信,不得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全国会计考办和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和值班人员名单于考试前一周通知上、下级考试管理机构,以便随时掌握、处理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如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先妥善处理,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全国会计考办。全国会计考办将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会计考办,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前和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各考区可请当地公安、纪检、监查、保密、教育等部门派人协助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第六章 评阅试卷
第二十九条 高级会计资格考试阅卷工作,由全国会计考办统一部署,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按照全国会计考办制定的标准答案、评分说明和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评卷、登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