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二条 各考点应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区、考点,并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考场门口应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第十三条 各考点应临时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保管、装订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第四章 试卷运送、交接和保管
第十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秘密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运送、交接和保管,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试卷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试卷交接双方对试卷袋种类、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由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名。
办好交接手续后,应当将试卷立即存放在专用保密室内。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用防火、防潮器材。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试卷存放期间,必须昼夜值班。在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 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试卷袋。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将全部试卷收齐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派专人、专车集中运抵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八条 各考区设考区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 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工作。主考和副主考由考区主任任命。
主考人员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考前选聘考点工作人员,并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对考试工作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