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开发的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与报名工作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全国会计考办报送考试信息,包括:考试报名人数、考区考点及考场设置情况、试卷预定情况及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章 考点设置
第八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 考场可按30人、25人设置。考生座位按单人、单桌、间距80厘米以上编排。考场应当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得使用阶梯教室。
第十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并与考试日前30日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考试日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考生告知下列考场纪律:
(一)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按照要求在试卷(含试题卷、答题纸)中规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所在地区及单位和准考证号。填写的内容不得超出装订线。
(三)必须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卷指定位置答题,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
(四)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试开始后,不得自行向其他考生借用文具和计算器。考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严禁携带传呼机、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监管人员应进行检查,已将传呼机、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应由监考人员统一存放在指定的位置妥善保管。
(五)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对于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褶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以举手询问。
(六)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中途暂离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七)提前交卷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卷反扣在桌面上。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题卷和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