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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会考[2004]12号 2004年6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考试与评审)结合试点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人事部、财政部领导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指导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考务工作。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省级人事、财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接受全国会计考办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四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在报名日期前20日向社会发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报名日期、地点、报名条件等信息。
  第五条 报考人员按照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报名。
  第六条 对超过规定报名时限要求报名或提出退考的人员,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60日前可以办理补报名或退考手续。具体补报或退考事宜,各试点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受理退考申请可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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