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
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3年下半年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有的地方也反映出一些需要努力探索解决的问题。为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稳妥扩大试点面,积极稳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对做好2004年下半年的有关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组织开展检查评估
2004年下半年,对2003年启动的试点县(市)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检查评估方案》进行,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为主,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中西部省份的试点县(市)进行抽查。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自查工作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9月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抽查。各试点地区要通过检查评估,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和整改。
二、适时慎重调整试点补偿方案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以解决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通过深入调查、试点实践、科学测算和综合平衡,适时慎重调整基金结余较多的试点县(市)的补偿方案。对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助范围的调整,要注意在保证基金适度结余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补偿方案的调整不仅要参考过去一年试点资金使用情况,也要考虑到农民潜在医疗需求增长和医药费用上涨等因素,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积极稳妥确定2005年新增试点县(市)
新增试点县(市)的选择,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同时考虑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及工作经费落实、计算机等办公设备配备等方面的情况。严格控制新增试点县(市)的数量,经检查评估合格的省份,可以扩大到每个市(地)有一个试点县(市),已达到此要求和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省份,2005年不再扩大试点。东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省份,试点工作步伐可适当加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试点县(市),并于2004年10月10日前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对未按要求扩大的中西部省份的试点县(市),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