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线索并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工作的情况;
(三)发现、查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不报告或未及时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依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非现场核查的;
(二)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现场核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四)有其他不接受外汇局对其他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准确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中出现错误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或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