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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部分 进出口核销项下外汇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

  第十条 将银行目前使用的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对境内付款凭证进行统一,与涉及境内支付项下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行合并。合并统一后的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境内付款凭证分为《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两种格式(详见附件4、5)。
  第十一条 将银行目前使用的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改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两种格式(详见附件6、7),在收款人完成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后由银行打印生成。
  第十二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对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办理向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离岸账户付款以及境内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机构和个人通过银行办理涉及进口核销项下境内汇款、付款/承兑业务的必要凭证,是银行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同时也是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必要凭证。
  第十三条 汇款人/付款人通过银行办理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对境内付款业务时,必须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十四条 汇款人/付款人通过银行办理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对境内付款业务时,应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是收款人通过银行从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离岸帐户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收回出口货款,办理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的必要凭证。
  第十六条 收款人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通过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以及从境内收到的涉及出口核销项下的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纸质或在网上填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详见附件8)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详见附件9),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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