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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12.做好实施“退二进三”政策和促进资源型城镇转型的规划服务。落实中央“加大老工业基地中心城市土地置换、‘退二进三’等政策的实施力度”的要求,组织编制相应的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为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用地布局,改善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做好服务,促进老工业城市完善功能、发掘潜力,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要高度重视资源型城镇改造与转型的规划修编工作,总结辽宁省阜新市城市转型中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经验,针对资源型城市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分类指导,为资源型城镇拓展非资源产业领域、培植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做好布局调整和用地安排。对资源枯竭城镇和矿区沉陷区城镇,要有计划地控制城镇规模,抓好居民搬迁、安置规划与实施工作,加强住宅建设的质量监管,保证建设质量。
  13.加强小城镇和村庄集镇规划的指导。针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和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的双重特点,加强小城镇和村庄集镇规划的指导,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发展的良性互动。东北地区小城镇建设与发展,要适应发展优质、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的需要,与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增强面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服务能力,公共服务设施要兼顾周围乡村地区的需求,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加强工矿居民点的规划调整,控制新的无依托矿城的建设,新建工矿区的生活配套服务要纳入周边现有城镇,统筹安排。积极支持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为小城镇发展创造良好的区域条件和投资环境。指导农民和乡村组织按照村庄、集镇规划相对集中建房,适时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中心村和乡政府驻地集中,推进旧宅还耕,重点解决村镇规划滞后、布局零乱、公共设施不配套以及农民建房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和卫生状况差等问题。
  五、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14.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建设部成立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加强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国务院振兴东北办等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沟通和协作,研究协调老工业基地建设行业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推进社会保障改革、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税费负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的有关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加强对东北地区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分管领导的培训,继续推进建设职业教育和建设技能岗位培训。积极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建设系统管理和技术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东北三省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省市之间的协调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及时向建设部反馈有关工作动态和信息,切实将实施振兴战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5.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机制创新。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机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并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要抓住机遇,以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为契机,全面加快建设事业的各项改革,把建设行政管理的着力点,转到主要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上来,转到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政策、法律环境上来,在抓好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同时,为老工业基地各行各业的振兴和发展,创造优良的基础设施条件和良好的人居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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