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三)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
(四)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一条 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
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五十日(含专家评审时间三十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拍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将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
第十三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二)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三)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四)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五)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第十五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