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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失效]

  1、购汇申请报告;
  2、证明银行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合同或凭证;
  3、证明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各外汇分支局对银行提供的材料,应审核如下内容:
  1、银行对债务人存在外汇债权;
  2、申请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3、每笔交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外汇业务范围;属于同业拆借业务的,交易对手应已倒闭或停业整顿;
  4、若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有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六)各分支局审核后,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银行的购汇申请符合本条第(五)款所述各项条件的,应予批准。
  2、银行的外汇债权不存在,或是人民币资金来源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或是所附交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外汇业务范围之外的,不予批准。
  3、银行存在外汇债权,人民币资金来源符合规定,所附交易符合外汇业务范围的要求,但是没有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备案的,各分支局可以批准;但应当对银行或债务人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七)银行因与本条第(一)款业务种类相同的人民币业务形成的人民币债权,若银行以合法途径获得债务人外汇资金、需代债务人结汇以偿还银行自身人民币债权的,应比照上述购汇业务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八)对于已批准进行结售汇的交易,各分支局应留档备查;所附交易有登记、备案手续的,应作相应的注销或冲减。
  三、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
  (一)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应由其总行或总部统一向外汇局申请。
  1、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及全国性中资股份制银行的申请,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
  2、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申请,由其总行或总部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由所在地分局批复,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银行申请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应提交下述申请材料:
  1、银行为增加外汇(或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而进行本外币转换,其总行或总部应提供下列材料,直接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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