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汇申请报告;
2、证明银行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合同或凭证;
3、证明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各外汇分支局对银行提供的材料,应审核如下内容:
1、银行对债务人存在外汇债权;
2、申请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3、每笔交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外汇业务范围;属于同业拆借业务的,交易对手应已倒闭或停业整顿;
4、若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有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六)各分支局审核后,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银行的购汇申请符合本条第(五)款所述各项条件的,应予批准。
2、银行的外汇债权不存在,或是人民币资金来源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或是所附交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外汇业务范围之外的,不予批准。
3、银行存在外汇债权,人民币资金来源符合规定,所附交易符合外汇业务范围的要求,但是没有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备案的,各分支局可以批准;但应当对银行或债务人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七)银行因与本条第(一)款业务种类相同的人民币业务形成的人民币债权,若银行以合法途径获得债务人外汇资金、需代债务人结汇以偿还银行自身人民币债权的,应比照上述购汇业务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八)对于已批准进行结售汇的交易,各分支局应留档备查;所附交易有登记、备案手续的,应作相应的注销或冲减。
三、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
(一)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应由其总行或总部统一向外汇局申请。
1、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及全国性中资股份制银行的申请,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
2、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申请,由其总行或总部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由所在地分局批复,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银行申请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应提交下述申请材料:
1、银行为增加外汇(或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而进行本外币转换,其总行或总部应提供下列材料,直接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