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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进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第八条 培养环境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九条 参与相关领域环保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承担相关的工程技术评估和工程化验证,向环保总局提交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 接受环保总局委托,为国家环境管理、监督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凡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企业单位法人可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单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专业技术领域符合国家环境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环保总局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
  2.申报专业技术在国内领先并具有影响力,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和重要的科技成果。
  3.拥有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有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的业绩。
  4.具有本领域的相关资质和基本工作条件,能够对相关领域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和工程评估。
  5.具有进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培养和培训高水平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6.拥有结构合理的环境工程技术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良好的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后勤保障得力。
  7.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有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报批程序
  1.符合申报范围及条件的单位,可自愿填报《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编制提纲见附件一)。环保总局直属科研院所可直接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环保总局双重领导的科研院所、国家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要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环保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城市环境科研院所或高新企业要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审查后择优上报环保总局。
  2.环保总局对受理的《申请书》进行初审、现场考察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和初步立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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