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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表1.1

肾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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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菌药物          │肾功能减退时的应用┃
┠───────┬────┬──────┬─────┬─────┼─────────┨
┃红霉素、阿奇霉│氨苄西林│头孢哌酮  │氨苄西林/ │氯霉素  │可应用,按原治疗量┃
┃素等大环内酯类│阿莫西林│头孢曲松  │ 舒巴坦 │两性霉素B │或略减量     ┃
┃利福平    │哌拉西林│头孢噻肟  │阿莫西林/ │异烟肼  │         ┃
┃克林霉素   │美洛西林│头孢哌酮/  │ 克拉维酸│甲硝唑  │         ┃
┃多西环素   │苯唑西林│ 舒巴坦  │替卡西林/ │伊曲康唑口│         ┃
┃       │    │      │ 克拉维酸│服液   │         ┃
┃       │    │      │哌拉西林/ │     │         ┃
┃       │    │      │ 三唑巴坦│     │         ┃
┃       │    │      │     │     │         ┃
┠───────┼────┼──────┼─────┼─────┼─────────┨
┃青霉素    │头孢氨苄│头孢唑肟  │氧氟沙星 │磺胺甲噁唑│可应用,治疗量需减┃
┃羧苄西林   │头孢拉定│头孢吡肟  │左氧氟沙星│甲氧苄啶 │少        ┃
┃阿洛西林   │头孢呋辛│氨曲南   │加替沙星 │氟康唑  │         ┃
┃头孢唑啉   │头孢西丁│亚胺培南/  │环丙沙星 │吡嗪酰胺 │         ┃
┃头孢噻吩   │头孢他啶│ 西司他丁 │     │     │         ┃
┃       │    │美罗培南  │     │     │         ┃
┠───────┼────┴────┬─┼─────┼─────┼─────────┨
┃庆大霉素   │万古霉素     │ │     │     │避免使用,确有指征┃
┃妥布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 │     │     │应用者调整给药方案┃
┃奈替米星   │替考拉宁     │ │     │     │*         ┃
┃阿米卡星   │氟胞嘧啶     │ │     │     │         ┃
┃卡那霉素   │伊曲康唑静脉注射剂│ │     │     │         ┃
┃链霉素    │         │ │     │     │         ┃
┠───────┼──────┬──┴─┼─────┼─────┼─────────┨
┃四环素    │呋喃妥因  │特比萘芬│     │     │不宜选用     ┃
┃土霉素    │萘啶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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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或按内生肌酐清除率(也可自血肌酐值计算获得)调整给药剂量或给药间期。

  表1.2

肝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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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菌药物          │肝功能减退时的应用┃
┠──────┬───────┬──────┬─────┼─────────┨
┃青霉素   │庆大霉素   │万古霉素  │氧氟沙星 │按原治疗量应用  ┃
┃头孢唑啉  │妥布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左氧氟沙星│         ┃
┃头孢他啶  │阿米卡星等氨基│多粘菌素  │环丙沙星 │         ┃
┃      │糖苷类    │      │诺氟沙星 │         ┃
┠──────┼───────┼──────┼─────┼─────────┨
┃哌拉西林  │头孢噻吩   │红霉素   │甲硝唑  │严重肝病时减量慎用┃
┃阿洛西林  │头孢噻肟   │克林霉素  │氟罗沙星 │         ┃
┃美洛西林  │头孢曲松   │      │氟胞嘧啶 │         ┃
┃羧苄西林  │头孢哌酮   │      │伊曲康唑 │         ┃
┠──────┴───────┴──────┴─────┼─────────┨
┃林可霉素     培氟沙星    异烟肼*       │肝病时减量慎用  ┃
┠──────┬───────┬──────┬─────┼─────────┨
┃红霉素酯化物│两性霉素B   │磺胺药   │     │肝病时避免应用  ┃
┃四环素类  │酮康唑    │      │     │         ┃
┃氯霉素   │咪康唑    │      │     │         ┃
┃利福平   │特比萘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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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活动性肝病时避免应用。

  表1.3

新生儿应用抗菌药物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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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   │不良反应         │        发生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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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霉素    │灰婴综合征        │肝酶不足,氯霉素与其结合减少,肾排┃
┃       │             │泄功能差,使血游离氯霉素浓度升高 ┃
┠───────┼─────────────┼─────────────────┨
┃磺胺药    │脑性核黄疸        │磺胺药替代胆红素与蛋白的结合位置 ┃
┠───────┼─────────────┼─────────────────┨
┃喹诺酮类   │软骨损害(动物)     │不明               ┃
┠───────┼─────────────┼─────────────────┨
┃四环素类   │齿及骨骼发育不良,牙齿黄染│药物与钙络合沉积在牙齿和骨骼中  ┃
┠───────┼─────────────┼─────────────────┨
┃氨基糖苷类  │肾、耳毒性        │肾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
┃       │             │致血药浓度升高          ┃
┠───────┼─────────────┼─────────────────┨
┃万古霉素   │肾、耳毒性        │同氨基糖苷类           ┃
┠───────┼─────────────┼─────────────────┨
┃磺胺药及呋喃类│溶血性贫血        │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 ┃
┃       │             │氢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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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4

抗微生物药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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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A分类     │抗微生物药                      ┃
┠─────────────┼───────────────────────────┨
┃A. 在孕妇中研究证实无危险 │                           ┃
┃性            │                           ┃
┠─────────────┼────────┬────┬────────┬────┨
┃B. 动物中研究无危险性,但 │青霉素类    │红霉素 │两性霉素B    │甲硝唑 ┃
┃人类研究资料不充分,或对动│头孢菌素类   │阿奇霉素│特比萘芬    │呋喃妥因┃
┃物有毒性,但人类研究无危险│青霉素类+β内酰│克林霉素│利福布丁    │    ┃
┃性            │胺酶抑制剂   │磷霉素 │乙胺丁醇    │    ┃
┃             │氨曲南     │    │        │    ┃
┃             │美罗培南    │    │        │    ┃
┃             │厄他培南    │    │        │    ┃
┠─────────────┼────────┼────┼────────┼────┨
┃C. 动物研究显示毒性,人体 │亚胺培南/西司他 │氟康唑 │磺胺药/甲氧苄啶 │乙胺嘧啶┃
┃研究资料不充分,但用药时可│丁       │伊曲康唑│氟喹诺酮类   │利福平 ┃
┃能患者的受益大于危险性  │氯霉素     │酮康唑 │利奈唑胺    │异烟肼 ┃
┃             │克拉霉素    │氟胞嘧啶│        │吡嗪酰胺┃
┃             │万古霉素    │    │        │    ┃
┠─────────────┼────────┴────┴────────┴────┨
┃D. 已证实对人类有危险性, │氨基糖苷类      四环素类            ┃
┃但仍可能受益多      │                           ┃
┠─────────────┼───────────────────────────┨
┃X. 对人类致畸,危险性大于 │奎宁         乙硫异烟胺  利巴韦林      ┃
┃受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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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妊娠期感染时用药可参考表中分类,以及用药后患者的受益程度及可能的风险,充分权衡后决定。
  A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B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C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D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类:禁用。
  (2)妊娠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

第二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一、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办法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本《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2.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二、病原微生物检测
  各级医院应重视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切实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逐步建立正确的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技术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条件与方法,并及时报告细菌药敏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
  三级医院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及细菌药敏试验工作;并建立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接受室间质量评价检查。
  二级医院应创造和逐步完善条件,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后,也应建立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可成立地区微生物中心实验室或依托邻近医院的微生物实验室开展临床病原检测工作。
  三、管理与督查
  1.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指导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各地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应按照《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并履行其职责,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抗菌药物知识调查以及本机构细菌耐药趋势分析等;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3.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杜绝不适当的经济激励。医疗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处方者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第三部分 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青霉素类抗生素



  本类药物可分为:(1)主要作用于革兰阳性细菌的药物,如青霉素(G)、普鲁卡因青霉素、苄星青霉素、青霉素V(苯氧甲基青霉素)。(2)耐青霉素酶青霉素,如甲氧西林(现仅用于药敏试验)、苯唑西林、氯唑西林等。(3)广谱青霉素,抗菌谱除革兰阳性菌外,还包括:①对部分肠杆菌科细菌有抗菌活性者,如氨苄西林、阿莫西林;②对多数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具抗菌活性者,如哌拉西林、阿洛西林、美洛西林。
  一、适应证
  1.青霉素:青霉素适用于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对青霉素敏感(不产青霉素酶)金葡菌等革兰阳性球菌所致的感染,包括败血症、肺炎、脑膜炎、咽炎、扁桃体炎、中耳炎、猩红热、丹毒等,也可用于治疗草绿色链球菌和肠球菌心内膜炎,以及破伤风、气性坏疽、炭疽、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李斯特菌病、鼠咬热、梅毒、淋病、雅司、回归热、钩端螺旋体病、奋森咽峡炎、放线菌病等。青霉素尚可用于风湿性心脏病或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进行某些操作或手术时,预防心内膜炎发生。
  普鲁卡因青霉素的抗菌谱与青霉素基本相同,供肌注,对敏感细菌的有效浓度可持续24小时。适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轻症感染。
  苄星青霉素的抗菌谱与青霉素相仿,本药为长效制剂,肌注120万单位后血中低浓度可维持4周。本药用于治疗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及扁桃体炎,预防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引起的风湿热;本药亦可用于治疗梅毒。
  青霉素V对酸稳定,可口服。抗菌作用较青霉素为差,适用于敏感革兰阳性球菌引起的轻症感染。
  2.耐青霉素酶青霉素类:本类药物抗菌谱与青霉素相仿,但抗菌作用较差,对青霉素酶稳定;因产酶而对青霉素耐药的葡萄球菌对本类药物敏感,但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对本类药物耐药。主要适用于产青霉素酶的葡萄球菌(甲氧西林耐药者除外)感染,如败血症、脑膜炎、呼吸道感染、软组织感染等;也可用于溶血性链球菌或肺炎链球菌与耐青霉素葡萄球菌的混合感染。单纯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或青霉素敏感葡萄球菌感染则不宜采用。
  3.广谱青霉素类:氨苄西林与阿莫西林的抗菌谱较青霉素为广,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如流感嗜血杆菌、大肠埃希菌、奇异变形杆菌)亦具抗菌活性。对革兰阳性球菌作用与青霉素相仿。本类药物适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胃肠道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脑膜炎、败血症、心内膜炎等。氨苄西林为肠球菌感染的首选用药。
  哌拉西林、阿洛西林和美洛西林对革兰阴性杆菌的抗菌谱较氨苄西林为广,抗菌作用也增强。除对部分肠杆菌科细菌外,对铜绿假单胞菌亦有良好抗菌作用;适用于肠杆菌科细菌及铜绿假单胞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本类药物均可为细菌产生的青霉素酶水解失活。
  二、注意事项
  1.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用青霉素类药物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类过敏史、其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并须先做青霉素皮肤试验。
  2.过敏性休克一旦发生,必须就地抢救,并立即给病人注射肾上腺素,并给予吸氧、应用升压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3.全身应用大剂量青霉素可引起腱反射增强、肌肉痉挛、抽搐、昏迷等中枢神经系统反应(青霉素脑病),此反应易出现于老年和肾功能减退患者。
  4.青霉素不用于鞘内注射。
  5.青霉素钾盐不可快速静脉注射。
  6.本类药物在碱性溶液中易失活。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头孢菌素类根据其抗菌谱、抗菌活性、对β内酰胺酶的稳定性以及肾毒性的不同,目前分为四代。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作用于需氧革兰阳性球菌,仅对少数革兰阴性杆菌有一定抗菌活性;常用的注射剂有头孢唑林、头孢噻吩、头孢拉定等,口服制剂有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和头孢羟氨苄等。第二代头孢菌素对革兰阳性球菌的活性与第一代相仿或略差,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亦具有抗菌活性;注射剂有头孢呋辛、头孢替安等,口服制剂有头孢克洛、头孢呋辛酯和头孢丙烯等。第三代头孢菌素对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有强大抗菌作用,头孢他啶和头孢哌酮除肠杆菌科细菌外对铜绿假单胞菌亦具高度抗菌活性;注射品种有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他啶、头孢哌酮等,口服品种有头孢克肟和头孢泊肟酯等,口服品种对铜绿假单胞菌均无作用。第四代头孢菌素常用者为头孢吡肟,它对肠杆菌科细菌作用与第三代头孢菌素大致相仿,其中对阴沟肠杆菌、产气肠杆菌、柠檬酸菌属等的部分菌株作用优于第三代头孢菌素,对铜绿假单胞菌的作用与头孢他啶相仿,对金葡菌等的作用较第三代头孢菌素略强。
  一、适应证
  1.第一代头孢菌素:注射剂主要适用于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和肺炎链球菌所致的上、下呼吸道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尿路感染、败血症、心内膜炎等;亦可用于流感嗜血杆菌、奇异变形杆菌、大肠埃希菌敏感株所致的尿路感染以及肺炎等。头孢唑林常用于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
  头孢拉定、头孢氨苄等口服剂的抗菌作用较头孢唑林为差,主要适用于治疗敏感菌所致的轻症病例。
  2.第二代头孢菌素:主要用于治疗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链球菌属、肺炎链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以及流感嗜血杆菌、大肠埃希菌、奇异变形杆菌等中的敏感株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败血症、骨、关节感染和腹腔、盆腔感染。用于腹腔感染和盆腔感染时需与抗厌氧菌药合用。头孢呋辛尚可用于对磺胺药、青霉素或氨苄西林耐药的脑膜炎球菌、流感嗜血杆菌所致脑膜炎的治疗,也用于手术前预防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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