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建投资。参照院校移交前5年(1999—2003年)军队批准的常规投资计划的平均数,从教育部部门预算和中央与地方联合办学经费中安排这部分经费,原则上补助5年,具体补助数额根据各学校所报项目审核后确定。
3.其他经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按照在校学生规模、工教人员数量及有关费用标准计算后,作为基数划转到教育部及有关省;医科院校附属医院卫生事业费,由财政部参照移交前军队拨给的正常维持经费数额给予定额补助,作为基数划转到有关省。上述经费,由教育部及有关省直接拨付给院校。
4.经费接供。4所院校按标准计领的人员生活费和公务事业费由军队供应到2004年年底,其他经费自整编(移交)命令下达的下月起停止供应。按标准计领的装备经费和装备预算外经费,随单位一并移交;其项目管理经费,已开支的经原上级装备财务部门审查后核销。从2005年起,院校各项经费由教育部及有关省接供。对2004年下半年招收的地方学员,由财政部按照招生计划和中央本级高等院校教育事业费年度综合定额的1/2给予补助。
5.军队计划内学员的培训保障。继续承担军队计划学员培训任务的院校,其军队计划内学员的生活费和其他物资保障,由军队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移交前明确主管部门和供应单位,继续按标准给予保障。军队计划内学员的培训费,由军队按教育部、有关省规定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及在校军队计划内学员数量向院校拨付。
八、组织与实施
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由教育部、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通过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实施,于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具体分二个阶段:
1.制定政策阶段(2004年7月31日前)。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分别就办学、经费、人员安置、资产清理移交等问题,制定颁发相应的政策规定。组织4所院校进行资产清理。完成在校学员调整、武器装备收缴等工作。会同接收单位拟制交接方案,做好交接准备。
2.组织移交阶段(2004年8月31日前)。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移交动员,部署移交工作。举行交接仪式,办理交接手续,完成移交任务。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都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军委的决策指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从大局出发,主动密切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院校移交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要严格各项纪律,遵守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人员、经费、物资、房地产的管理。要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工作,始终保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圆满完成移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