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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住房补贴。按照军队房改政策规定,符合享受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条件的在职军人干部和士官,其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由军队在移交前一次性划拨给移交院校管理,由其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向个人办理兑现事宜。4所院校移交地方后,其住房补贴按照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六、资产移交
  1.房地产。4所院校现有的房地产,原则上随单位无偿移交地方。对有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不列入移交范围。对购买移交院校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退休或将退休的干部,以及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的退休或将退休的干部,在院校移交前由军队善后工作机构与移交院校协商同意后确定户数,并按规定办理购房手续。对不随院校移交但已经参加房改购得自有住房的军队人员和已安置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其住房作为个人房产不列入移交范围。对不随院校移交且没有自有住房的军队人员,以及未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其住用移交院校的公寓住房随院校移交,仍由其按现行标准租住,待迁入自有住房后退还原公寓住房。移交前已建成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未办理个人房产证的,当地政府应简化手续予以办理。
  2.债权债务。4所院校的债权债务,原则上随单位一并移交。其中,属于银行贷款及工程欠款随院校移交;属于向原上级单位的借款,由原上级单位审核后酌情核销;属于正常经费超支或历年遗留经费问题,由本单位家底经费先行平衡解决,平衡解决不了的报原上级单位处理。4所院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按照移交后确定的单位名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合同,原借款合同终止履行。4所院校与工程建设等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未履行完的,按照移交后确定的单位名称与工程建设等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终止履行。
  3.装备器材。现有通用车辆、有线通信器材(除保密机外)等军民通用装备一并随院校移交;其余军械、弹药、观测、无线通信、防化等武器装备和维修器材、设备不列入移交范围,由军队在移交前统一组织调整、收缴。
  4.车辆号牌。随院校移交地方的车辆一律改挂地方号牌。军队驾驶证统一由公安机关改换地方驾驶证。具体改挂、换证办法由总后勤部商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文明确。
  七、经费保障
  1.教育事业费。由财政部按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4所院校办学规模和中央本级高等院校相应类别的综合费用定额分别核定,再上浮15%,作为教育事业费基数自2005年1月1日起划转到教育部及有关省,由教育部及有关省按此直接拨付给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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