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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人员安置
  1.军人干部安置。4所院校移交前现有干部,原则上随院校一并移交,同时办理就地转业手续,对不适合在院校工作、家庭有特殊困难等不宜随院校移交的,由院校根据需要和干部实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作正常转业复员安排。随院校移交干部的待遇,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关规定执行。行政管理干部的职务等级,按照地方同类单位人员与其原军队相应的职务等级确定;专业技术干部按照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不低于移交前在军队确定的职务等级面积标准。其中,军师级干部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3级以上专家的待遇另文明确。随院校移交干部的家属子女,不在驻地、愿意和需要随调随迁的,可以随调随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安置。随单位移交和作正常转业、复员安排未列入年度安置计划的干部,以及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计划,由有关部门分别编制、同时下达。
  4所院校中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仍按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政策规定管理、移交和安置。其中,已经纳入移交政府安置计划的,按原计划组织移交;尚未纳入安置计划的由军队商国家有关部门列入2004年度安置去向审定计划,待按规定落实住房后纳入年度交接计划,移交地方安置。
  4所院校继续保留培养的军队生长干部学员和研究生学员,其毕业分配时需要留院校工作的,经军地协商同意可办理就地转业手续,列入年度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2.士兵安置。4所院校服现役的士官和2004年7月底前毕业回院校的士官学员,本人愿随院校移交地方的均可办理就地转业手续,其配偶、子女的安置比照军人干部配偶、子女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愿随院校移交地方的士官和士官学员,由军队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安排。已退休的士官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地方安置。服满现役的义务兵原则上安排退出现役。
  3.职工安置。4所院校的在职职工均随院校移交,其职员干部身份和职业资格予以承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人事部门予以认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规定,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国家和地方在税收及其他收费上给予优惠。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尚未移交地方的退休职工,由军队商国家有关部门追加审定安置计划,于2004年底前移交地方安置。对已列入安置计划但经审核不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仍随院校移交地方。
  4.社会保险。4所院校移交地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军人干部、士官的军(工)龄和军队院校在职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医疗保险。4所院校职工按照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2000]后司字第332号文件规定,应从2000年7月1日起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目前尚未缴费或欠费的,由原单位在移交前一次性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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