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教育部、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领导小组《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八日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
(教育部、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领导小组
2004年7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将军需大学、第一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成都军医学院、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等4所军队院校(以下简称4所院校)移交地方的重要决策,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平稳进行,现就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精神,按照有利于顺利移交、有利于长远发展、有利于为国家建设服务的要求,坚持立足军队实际与服从国家大局相统一,坚持平稳过渡与办学发展相衔接,坚持客观需要与条件可能相结合,精心组织筹划,军地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实施,确保移交任务圆满完成。
1.整体移交。4所院校现有人员、教学设施设备、房地产以及债权债务等原则上整体移交地方,坚持实事求是,个别情况区别处理。保留完整的教育资源,确保教学、科研、医疗工作的连续性。
2.着眼发展。正确处理移交工作与办学发展的关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和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科学确立办学方向,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院校持续发展。
3.平稳过渡。认真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最大限度地满足移交院校办学需要,维护教职员工切身利益。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实规章制度,确保顺利移交、平稳过渡。
4.特事特办。着眼军队院校整体移交地方的特殊情况,在人员安置、经费保障、房地产确认以及移交后办学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建立高效快捷的协调机制,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