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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期限执行。
  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通知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职的有关人员,确认以上人员是否继续担任该职务,并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进行调整。
  五、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参照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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