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6日 财农[200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而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和监督检查等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2.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3.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4.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五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1.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