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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省级质检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自查方案,明确要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要检查和理清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贯彻实施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省级质检部门要认真做好所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加强督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着眼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自查总结情况请在9月25日前报国家认监委。
  (四)为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认证监管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推动认证监管工作健康发展,国家认监委将对质检系统承担认证监管工作的机构进行一次普查,请各省级质检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处(室)调查表(见附件),并于2004年8月底前反馈国家认监委。
  联系人:罗勤才 马昆
  联系电话:010—82260728;010—82260729

  附件:

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处(室)调查表


  单位名称:

┌─────────┬───────┬───────┬───────┬───┐
│      项  │ 处(室)名称 │  专职认证  │  兼职认证  │备 注│
│分       目 │       │ 监管人员数 │ 监管人员数 │   │
│  类      │       │       │       │   │
├─────────┼───────┼───────┼───────┼───┤
│ 设立专门认证  │       │       │       │   │
│ 监管处(室)   │       │       │       │   │
├─────────┼───────┼───────┼───────┼───┤
│ 未设立专门认证 │       │       │       │   │
│ 监管处(室)   │       │       │       │   │
└─────────┴───────┴───────┴───────┴───┘

  注:1.设立专门认证监管处(室)的单位,一并提供该处(室)的职责规定(即三定规定)。
    2.未设立专门认证监管处(室)的单位,在机构名称栏中填写与认监委对口的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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