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 (扬琴演奏员)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 (琵琶演奏员)
2 2—10—04—02 外国乐器演奏员 (钢琴演奏员)
2—10—04—02 外国乐器演奏员 (打击乐演奏员)
3 2—10—05—08 艺术化妆师
4 2—12—06—01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 (古籍馆员)
2—12—06—01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 (图书资料馆员)
2—12—06—01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 (文献修复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