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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  (扬琴演奏员)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  (琵琶演奏员)
  2    2—10—04—02  外国乐器演奏员  (钢琴演奏员)
      2—10—04—02  外国乐器演奏员  (打击乐演奏员)
  3    2—10—05—08  艺术化妆师
  4    2—12—06—01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 (古籍馆员)
      2—12—06—01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 (图书资料馆员)
      2—12—06—01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 (文献修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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