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
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30日 汇发[2004]6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04]45号),为确保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能够满足银行业务处理和外汇局对跨境收付信息以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项下境内收付汇信息的统计监测需要,现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印制工作规范如下:
  一、凡办理对境外付款、从境外收款业务和进出口核销项下境内收付汇业务的境内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均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内容、格式、纸张大小及颜色印制相应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外汇局留存联的指定位置印制防伪标识(具体印制要求及说明详见附件)。
  二、银行可根据其自身业务需要,在单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
  三、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保持协调。
  四、银行可将申报号码栏、进口核销专用申报号码和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栏中的前10位号码(地区标识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印在《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上。
  五、银行可在单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单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六、同一银行系统内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各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单证的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