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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规和监管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整理情况,统计信息披露情况,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依照有关程序,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管统计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凭证等。还可根据需要对台账、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统计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机构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评价、考核当中。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在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第三十三条对本机构统计人员或集体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
  (二)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三)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监管统计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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