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工商法字[2004]第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第二批废止我局发布的4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第二批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企业登记管理
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布
2.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43号1982.3.23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1988.11.22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2号1990.10.12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67号1992.4.7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