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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采用动态认定的方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已经达到某一信用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作出相应的认定。
  第十八条 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守信等级。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警示等级。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失信等级。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被认定为警示、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等级的,采取防范、提示、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之外,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
  (二)定期公告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三)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三)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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