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三、申请资格互认者条件的审核
(一)香港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学会申请,经学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委员会推荐。
(二)内地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委员会申请,经委员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学会推荐。
四、申请资格互认者的考核
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工程管理和专业守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委员会和学会同意对符合资格互认条件者,采用培训、测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举行一次。有关培训、测试和面试的办法由委员会和学会商定。
(一)学会法定会员申请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培训、测试和面试
1、培训
学会推荐的申请人必须参加由委员会安排的不少于14学时的培训。培训采用普通话,内容为: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内容;
B.《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内容;
C.《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相关内容;
D.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简介。
2、测试
培训结束后,由委员会组织测试。测试时间为1小时,试题采用繁体中文,题型为选择题。
3、面试
测试后,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20分钟的专业面试,由专家评估其从事结构专业工程实践的经验与能力。要求申请人事先提供一式二份文字材料(包括个人技术履历,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某一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要点介绍)并回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