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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4)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三、申请资格互认者条件的审核
  (一)香港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学会申请,经学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委员会推荐。
  (二)内地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委员会申请,经委员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学会推荐。
  四、申请资格互认者的考核
  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工程管理和专业守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委员会和学会同意对符合资格互认条件者,采用培训、测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举行一次。有关培训、测试和面试的办法由委员会和学会商定。
  (一)学会法定会员申请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培训、测试和面试
  1、培训
  学会推荐的申请人必须参加由委员会安排的不少于14学时的培训。培训采用普通话,内容为: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内容;
  B.《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内容;
  C.《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相关内容;
  D.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简介。
  2、测试
  培训结束后,由委员会组织测试。测试时间为1小时,试题采用繁体中文,题型为选择题。
  3、面试
  测试后,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20分钟的专业面试,由专家评估其从事结构专业工程实践的经验与能力。要求申请人事先提供一式二份文字材料(包括个人技术履历,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某一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要点介绍)并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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