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申请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与香港工程师学会经过协商,于2004年8月2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与香港工程师学会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双方定于今年下半年进行首批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与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为了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与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进行资格互认是为了实施《
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加强内地和香港结构工程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之间专业人才的共同发展和经济繁荣。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本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
二、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的申报条件、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与香港工程师学会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的要求条件。
(二)申报程序
1.个人填报《申请参加与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附件二);
2.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核;
4.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向香港工程师学会推荐;
5.香港工程师学会对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推荐的人员组织进行培训、测试和面试(详细培训、测试、面试办法及费用、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通过培训、测试、面试考核的人员可申请成为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附件三)。
(三)申报时间
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4年9月30日。
(四)联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