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
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
2.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财政部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担保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担保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