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三次采油是大幅度提高原油采收率,实现油田可持续生产的重要措施。三次采油技术主要包括:聚合物驱、化学复合驱、气体混相驱、蒸汽驱、微生物驱等。
第七十七条 各油田要按照股份公司三次采油业务发展规划和油田公司业务发展计划,优先选择有明显商业价值及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三次采油新技术、新方法,开展试验和应用。
第七十八条 三次采油技术的推广应用,应按照提高采收率方法筛选、室内实验、先导性矿场试验、工业化矿场试验和工业化推广应用的程序,循序渐进。
三次采油工业化推广应用方案的编制,应进行不同方案的对比。经济评价应遵循“有无对比法”的原则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以确保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项目实施两年后要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第七十九条 凡是列入股份公司生产及科研项目管理的三次采油先导性矿场试验、工业化矿场试验和工业化推广应用项目均应按有关要求编制方案,由所在油田公司预审并报股份公司审批。
第七章 储量与矿权管理
第八十条 要建立以经济可采储量为核心,探明地质储量和技术可采储量为基础的储量管理体系。满足国家、股份公司和资本市场等不同层面的需要,遵循相关储量规范,严格油田开发中的储量管理,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第八十一条 油田开发中的储量管理主要内容应包括:在油藏评价、产能建设和开发生产各阶段对石油和溶解气探明地质储量进行新增、复算、核算、结算;已开发可采储量标定;已探明未动用储量分类评价;上市储量资产评估和储量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八十二条 油藏评价阶段结束应计算新增石油和溶解气探明储量。新增石油探明储量要与油田(区块)开发方案设计近期动用(已动用和明后年计划动用)的储量相一致。采收率应与开发方案设计的开发方式及井网条件相匹配。
第八十三条 油田投入开发后,应结合开发生产过程对探明地质储量实施动态计算。当独立开发单元或油田主体部位开发方案全面实施三年后或储量计算参数发生明显变化时,必须对探明地质储量进行复算。生产过程中应根据开发调整情况及时进行探明地质储量的核算,储量核算工作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开发生产动态资料。油田或区块在废弃前,应编制储量结算报告。
第八十四条 油田或区块开发调整措施实施二年后及生产动态资料表明可采储量与产量有明显矛盾时,必须对可采储量进行标定。已开发油田或区块的可采储量年度标定每年一次,系统的阶段标定每五年进行一次。要加强可采储量标定方法的研究,提高可采储量计算的准确性。
第八十五条 对探明未开发储量应依据资料条件、认识程度和技术经济状况实施年度分类评价,分类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评价筛选产能建设有利区块的依据,对于具有商业价值的区块要尽快投入开发。
第八十六条 为满足股份公司在资本市场和国际化经营的需要,要加强储量资产价值管理。严格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储量披露要求和评估准则,做好上市储量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 探明地质储量的新增、复算、核算和结算报告及可采储量标定和已探明未动用储量分类评价等储量报告,均需经油田公司储量管理委员会审查报股份公司审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申报。
第八十八条 矿权是资源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积极做好矿权申请、登记及管理工作,高度重视陆上重点地区、新领域、油砂矿、油页岩及滩海地区的矿权申请、登记及管理。
第八十九条 矿权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工作,股份公司负责申请依据、登记方案、申报意见的审查和上报,油田公司负责登记方案、申请项目论证和材料的准备,负责开采范围内地质成果汇交。油田开发必须获得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