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公告
(环发[2004]119号)
为实施《
行政许可法》,现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告如下:
一、根据《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法律的设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18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格审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5.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6.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8.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9.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
10.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1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12.民用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批
13.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1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发
15.民用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许可证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