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
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
(2004年9月8日 广发编字〔2004〕1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当前,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广播电视舆论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关注,在维护稳定、凝聚人心、化解矛盾、改进工作、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要充分认识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对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紧密配合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所反映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为出发点,决定选题、展开报道、把握基调、掌握时机。要明确开展舆论监督工作一律不搞比例,不定指标,不单独增设奖项。
二、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广播电视舆论监督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公正严谨、有理有据,不能夸大渲染,不能添枝加叶、不能刻意炒作。要全面地反映情况,客观地分析问题,防止简单片面、断章取义,避免仅讲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要树立新闻从业人员高度的责任感,始终维护广播电视舆论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进一步树立广播电视媒体的权威性,打造主流媒体的公信力。
三、要注意舆论监督的时效性。时效性是新闻的本质属性。舆论监督不应把处理过的事件再拿来曝光,对历史上已有定论的问题不要再炒作。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者要有政治敏感、前瞻意识、战略眼光,注重时效,使各级党委和政府能够掌握主动,促进问题及时解决。要配合中央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来把握采访报道的时机,努力争取最佳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