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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六)交易增减值:为成交金额与转让标的评估值的差额。
  (七)表内公式
  2行=(3+4+5+6)行;
  7行=(8+9+10+11+12)行;
  13行=(14+15+16+17)行;
  18行=(19+20)行;
  21行=(22+23)行。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信息登记表(参考表式)
  (一)企业(单位)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写,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单位全称填写。
  (二)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指由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
  (三)隶属关系: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编制。
  2、地方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所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列。“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填列。
  (四)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代码填列。
  (五)所属行业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单位)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六)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七)资产总额:按企业转让前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填写。
  (八)净资产:按企业转让前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数填写。
  (九)上年净利润:按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填写。
  (十)职工人数:按当前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合计填写,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十一)转让方持有产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转让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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