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易增减值:为成交金额与转让标的评估值的差额。
(七)表内公式
2行=(3+4+5+6)行;
7行=(8+9+10+11+12)行;
13行=(14+15+16+17)行;
18行=(19+20)行;
21行=(22+23)行。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信息登记表(参考表式)
(一)企业(单位)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写,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单位全称填写。
(二)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指由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
(三)隶属关系: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编制。
2、地方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所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列。“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填列。
(四)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代码填列。
(五)所属行业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单位)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六)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七)资产总额:按企业转让前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填写。
(八)净资产:按企业转让前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数填写。
(九)上年净利润:按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填写。
(十)职工人数:按当前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合计填写,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十一)转让方持有产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转让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