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绿色建筑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域内绿色建筑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 管理及执行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建设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绿色建筑奖的工作原则及管理办法;
(二)组建和批准成立绿色建筑奖评审专家委员会;
(三)审定绿色建筑奖评审结果并公布获奖项目;
(四)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条职责的落实。
第十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为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以下职责:
(一)组织绿色建筑奖申报及评审;
(二)组织评审结果公示、报审和审定后获奖项目发布与颁证;
(三)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管理;
(四)建立并保管评审工作档案;
(五)受理绿色建筑奖查询事务和违反本办法的举报事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局、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评审标准;
(二)开展绿色建筑奖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 申报、评审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绿色建筑奖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资料进行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将评审专家委员会分成若干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