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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商合发[2004]452号)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内地企业赴港澳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制定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商务部
                         国务院港澳办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 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是指: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生产制造、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研发、投资、科技等企业,以及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设立的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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