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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考核验收条件
2.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考核验收条件
3.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考核验收条件
4.省级矿山救援基地考核验收条件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考核验收条件
一、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队伍编制不少于3个中队(其中至少有一个直属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3个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人员。矿山救护队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中队每天必须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二、必须具备健全的领导班子,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应符合规定。
救援基地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专以上学历;
2.经过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或相关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3.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具有井下救灾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每个中队至少有2名工程技术人员。
三、应设立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具有容纳40人以上的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及设施,具备矿山救护基础知识及技能培训能力和救灾演习训练的条件。定期开展对矿山救护队员的业务培训。
四、应具有先进的矿山救援技术装备。
1.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中队配备使用正压氧气呼吸器;
2.矿山救护车和救援指挥车辆的配备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3.配备DQ-500型惰气、BGP400型等大型灭火装备;
4.配备移动电话和先进的灾区通讯工具;
5.建有矿山救护化验室,配备有气体分析化验车和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器;
6.配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防爆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开通因特网,设立电子信箱。
五、具有演习训练巷道、室外训练场地和面积不少于500㎡的室内训练场,配备运动与健身设施,定期组织训练和比武活动。
六、积极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矿山救援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新产品研发、工业性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