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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6.矿山救护队实行规范化管理。矿山救护人员统一配发和穿着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服装、训练服和矿山救护服,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7.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合同制。正式入队前,应由矿山救护队、输送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订合同。合同期为5年,符合条件的可续签合同。
  救护队员合同期满,原单位应合理、妥善安排。
  8.矿山救护队应建立预防、预警机制。按照矿山救护协议和《矿井灾害应急预案》协助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
  9.矿山救护队建立救援工作报告制度。矿山救护队出动救灾时,值班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省级和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矿山救护队每月25日前,将工作简况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各省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报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六、建立矿山救援装备保障和储备机制
  1.矿山救护队必须按规定配备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救灾训练器材和通讯信息设备,并确保完好状态;具有符合标准的战备值班,救护培训,技能、体能训练等设施和场所。
  2.国家级和省级矿山救援基地应储备大型救灾装备。
  3.严格矿山救护装备的管理,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设备完好。对于国家投资配置的救援装备,必须建立台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完善预警机制,实施有效救援
  1.矿山救护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中队每天必须有2个小队分别担任值班队、待机队。
  2.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通知,应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并立即召集救护队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应急预案,实施有效救援;进入灾区救援的每个小队不得少于6人。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事故通知,应做好医疗急救的准备工作,并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八、对在矿山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矿山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处理事故、突发事件中,对防止灾情扩大或为减少伤亡和损失做出显著贡献的。
  4.在矿山救援工作中有创新,对技术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九、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国家财产牺牲的指战员,队员所在单位应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申报,追认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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