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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国家矿山救援技术专家组,负责为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订国家矿山救援工作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急救援法规、技术标准。
  2.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负责矿山救援技术、矿山救援装备的研究与开发。
  3.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矿山救援管理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及其工程技术人员;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培训本省区矿山救护小队长;矿山救护大队负责组织培训矿山救护队员。
  四、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承担的矿山救援资金保障机制
  1.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应保证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及重点装备的必要投入。
  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或依托企业建立的矿山救援机构、队伍,其运行费用应由本级地方财政予以解决。
  3.矿山企业依法建立矿山救援队伍的资金由企业承担,各级政府给予政策扶持。救援装备配置和更新费用在企业生产安全费用中列支。
  4.矿山救援队伍可以通过签订救护协议,为非隶属企业提供有偿服务。
  五、强化矿山救援队伍的管理,完善矿山救援机制
  1.实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制度。矿山救护队取得资质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矿山救援工作。
  国家局负责全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核发证工作。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本地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的受理和核查工作。
  2.大力推行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工作。矿山救护中队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达标自查;矿山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局适时组织抽查。
  3.严格矿山救护培训制度。矿山救护人员应按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矿山救护中队以上指挥员应经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矿山救护小队长应经省级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矿山救护队员应经矿山救护大队培训机构培训。
  矿山救护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和综合考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应予及时调整。
  4.建立矿山救援演习训练与技术竞赛制度。矿山救援队伍每年定期组织矿山救援技术训练与技术竞赛。各省区每年组织一次矿山救援技术比武,国家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国矿山救护比武,并组织参加国际矿山救援技术比武。
  5.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国际矿山救护培训、学习交流先进的救援技术,引进先进的救援装备,提高矿山救援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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