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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9号——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申请资料的审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0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19号)


  根据《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局已对截止到2004年8月1日前提交的所有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了首次审查。有关审查结果都已通过信函、传真以及我局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另外,阶段性的办理进展情况也将陆续在我局互联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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