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本方案,根据试点地区医疗机构高值耗材采购需求,起草实施方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参加试点的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工作的依据,并报卫生部和试点地区省市卫生厅局备案。
(五)编制集中采购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实施方案,编制采购目录,确定采购需求、业务流程、交易规则和工作进度计划,形成采购文件,经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卫生部和试点地区省市卫生厅局备案。
(六)发布集中采购公告
集中采购公告在健康报、卫生部和试点地区卫生厅局网站上同时对外发布。
(七)资质预审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供应商。
(八)投标
投标人可选择磁盘或互联网两种方式进行投标,投标的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和报价。
(九)开标
投标截止后,在指定地点开标,开标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十)遴选供应商
由临床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及其产品的来源、质量、技术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遴选合格供应商。经各省市初步遴选和最终遴选,确定入围供应商,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入围通知书并将遴选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十一)供应商报价
入围供应商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十二)通过价格评审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候选品种
负责本次集中采购价格评审和价格谈判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专家组成,均从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价格评审的品种目录提交工作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合格的品种为成交候选品种。成交候选品种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将成交候选品种目录报卫生部和试点省市卫生厅局备案,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利用招标代理机构的网站向所有供应商公布。
工作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重新进行集中采购。
(十三)医疗机构确认成交品种,签订购销合同
试点地区医疗机构收到成交候选品种目录后一周内,根据自身需要确认成交品种,明确采购数量,签订购销合同。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相比,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集中采购成交价格为医疗机构购入价格,医疗机构不得再与供应方进行价格谈判。
(十四)采购方式
各试点医疗机构只允许通过器材(设备)处(科)统一采购中标品种,不得在中标品种目录外及科室单独进行采购。
(十五)货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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