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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十条 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其增加额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直接扣减。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各类有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三)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考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
  (一)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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