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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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