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荐条件
(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应当达到下列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质量工作,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广泛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2.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主导产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
4.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5.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6.企业积极开展质量月活动,广泛宣传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重视质量教育,广泛发动和组织企业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良好成绩。
7.企业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出现重大质量投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没有出现不合格。
8.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必须取证。
(二)“国家质量管理卓越企业”应当达到下列条件:
1.达到“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全部条件。
2.创造性地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能结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实践有所发展和创新,质量管理工作独具特色,对其他企业有良好的启发、借鉴和带动作用。
3.企业长期重视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主导产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属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内的,必须是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积极争创世界名牌,在拓展国际市场中有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一定的国际知名度。
4.企业曾获得2002年“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
(三)“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达到下列条件:
1.在企业多年负责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理论、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企业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较大贡献;在质量管理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其事迹感人,在广大职工中赢得良好赞誉,具有普遍的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