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04年
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2004年7月12日 质检办质[200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按照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部署和“全国质量月”活动的安排,总局决定于今年“质量月”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表彰和宣传一批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和为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有效推动我国的质量振兴事业,全面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请按照《2004年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方案》(见附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附件:
2004年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方案
一、表彰范围
(一)先进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包括服务行业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
(二)先进个人: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表彰形式
国家质检总局对受表彰的企业和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对在质量管理方面成绩突出,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授予“2004年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
(二)对在质量管理方面成绩特别突出,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积极争创世界名牌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授予“2004年国家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称号。
(三)对在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作者,对推进我国质量管理工作做出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以及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对质量工作做出特别贡献的个人授予“2004年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三、表彰数量
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100家;国家质量管理卓越企业10家;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个人1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