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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______;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______;
  2、______。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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