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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发通[200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于9月7日经司法部第3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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