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向渣打
银行深圳分行出租网络线路及设备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0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向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出租网络线路及设备涉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180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爱尔兰”)从渣打银行深圳分行收取的网络线路及设备租赁费、设备安装及维修费和网络实施及管理支持费(以下统称“网络费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大东爱尔兰为渣打银行深圳分行提供中国境内、外的网络线路及设备出租而收取的全部网络费用,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所得,应由渣打银行深圳分行按照税法第十九条及其相关规定和适用的税收协定扣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