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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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